假扣押等專利權行使與權利濫用或不公平競爭

2019-03-06

專利權行使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或不公平競爭,實務上尚無明確之判斷標準。智慧財產法院2019年1月21作成106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涉及被控侵權人(A公司)主張專利權人(B公司)就其專利侵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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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行使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或不公平競爭,實務上尚無明確之判斷標準。智慧財產法院2019年1月21作成106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涉及被控侵權人(A公司)主張專利權人(B公司)就其專利侵權之請求惡意聲請假扣押,致使A公司營運停擺,構成權利濫用及不公平競爭。

本案一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8號民事判決)駁回A公司之主張,惟前揭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則廢棄一審判決。其中,法院主要基於下列理由認定B公司構成專利權濫用及不公平競爭:

1. B公司所有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技術手段主要以仿效特定模組,避免切換器切換周邊裝置與不同電腦系統連線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惟A公司之被控侵權物(下稱「系爭產品」)不具備相關仿效功能,於切換器切換時,周邊裝置資料流亦會中斷,此為一般通常知識者自產品使用手冊等即可確認之事實。故B公司聲請假扣押當時所檢附之鑑定報告甲,逕記載系爭產品侵害專利權,結論顯然不實。

2. 此外,B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檢附另份鑑定報告乙,惟鑑定報告甲、乙之錯別字及電路圖繪製錯誤如出一轍,B公司實無可能不發現鑑定報告之瑕疵。故B公司提出不實鑑定報告甲,欺瞞法院而聲請假扣押之行為,顯為達成其限制競爭之目的,應具有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3. 系爭專利優先權日為2001年11月9日,惟A、B公司於2001年6月初共同參展時,A公司即已販賣系爭產品,又A公司之官網庫存頁面亦顯示系爭產品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公開販賣,B公司2005年7月13日聲請假扣押時,亦有檢附前揭官網頁面。是以,B公司顯然明知系爭產品並不為系爭專利效力所及,足見B公司聲請假扣押之行為乃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A公司之權利。

4. 基於上開理由,法院亦認定B公司實質上構成不公平競爭。

由於B公司之行為已侵害A公司權利,而假扣押當時所查封之扣押物價值逾6900萬元,歷經多年扣押已無價值,法院遂認定此即屬A公司之損害,故准許A公司主張損害賠償3000萬。倘若本案後續有上訴,最高法院是否維持前揭見解,亦值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