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投資人瞭解手續費後收級別境外基金之費用負擔,金管會於民國(下同)2018年12月20日公告,要求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手續費後收級別境外基金時,應向投資人清楚說明費用結構,自2019年起並應請投資人簽署「境外基金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後,始得銷售。
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關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規範,其第四款明訂:「銷售手續費後收級別之境外基金時,除投資人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稱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於投資人首次申購該檔基金前取具其簽署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聲明已充分瞭解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
目前在國內銷售的境外基金推出許多不同收費結構之手續費後收級別基金,後收級別基金係於投資人申購時不收取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才會依投資人持有期間收取遞延銷售手續費,若持有期間超過約定年限,則無須支付手續費。但投資人應注意,多數後收級別基金會向投資人收取「分銷費」,這項費用是直接由基金淨值扣除,投資人負擔的總費用未必較手續費前收級別基金為低。
「境外基金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的內容會顯示各級別基金未來需負擔之各項費用項目及費用率,並釋例計算投資人申購後收級別與其他各級別持有期間所累積負擔之總費用金額,即投資人可依其擬持有之基金年限,例如1年或2年,於釋例中瞭解申購後收級別與其他各級別之總費用金額資訊,以利其能夠充分瞭解不同費用結構對投資報酬之影響,並選擇適合自己投資需求之基金級別。
基金銷售機構應儘早注意此一訊息,並預作制度規劃上之準備,以避免法令遵循上之空窗期;投資人投資基金亦應看清楚基金各項揭露資訊, 並注意比較各級別基金之費用結構及總費用率,以確保投資權益。就該「境外基金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之範例,可參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