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為因應近年來有食品工廠使用冰醋酸加工海參等食品,卻經高等法院認為未有法律規範「加工助劑」,而恐無從處罰食品業者之爭議(*註1),故於2019年3月22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將加工助劑納入規範,修正內容如下:
一、新增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義加工助劑為,以「加工食品」為目的、非作為食品原料或容器、於最終產品無功能、包裝食品前應除去之(僅存不可避免之殘留),而有別於同項第3款之食品添加物。
二、新增第18條之1:加工助劑之安全衛生標準由衛福部定之,並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105年即公布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未來將改以此條為授權依據。至於相關標準應參考CODEX等國際標準或其他先進國家之規範制定。
三、新增第47條第1項第7款:如違反衛福部依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之標準,並未於限期改善時,得裁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並得命歇業、停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等。
另外,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安全衛生事件,修正第4條第5項,新增在科學證據不足時,授權衛福部仍得依預警原則對特定產品採取限制輸入、下架、銷毀等管理措施。
(作者:陳成曄,現為寰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註1: 但最高法院就是否無從處罰「加工助劑」並不贊同高等法院的見解,詳見附件2018.10.31司法院公告之「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