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關鍵字廣告」,係指事業向網路搜尋引擎供應商購買特定字詞,當使用者搜尋該特定字詞時,供應商將事業選定之網頁連結排列在優先次序,事業曝光度即明顯提升,已成企業推廣產品與服務的重要網路行銷手段。
經查,事業以他人「事業表徵」購買關鍵字廣告,或以網頁程式設計利用該表徵,並不當然違法,但若受評價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核屬「不當」利用關鍵字廣告,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杜絕不法情事,除《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外,公平交易委員會續於2024年12月12日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關鍵字廣告相關案件之處理原則》,明確重申「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例如:向網路搜尋引擎供應商購買「他事業」的特取名稱、企業商標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令消費者搜尋時,優先看見「事業自身」廣告或同時並列二企業廣告,引人誤信二企業有合作關係,或彼此為關係企業、子品牌。
倘若企業因他事業利用關鍵字廣告而遭攀附商譽,可循公平交易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請求救濟,此外,企業投放廣告時,莫受行銷業者誤導,應主動遵循法令規定,以維護產業公平正當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