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2004年私人檢察總長法案(Private Attorney General Act of 2004,下稱「PAGA」)賦予員工就其雇主違反任何加州法律之行為,提起告訴之權利,意即員工得立於執法部門(例如勞動基準執行部(Division of Labor Standards Enforcement))之地位,代位加州勞動力發展局(California Labor 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下稱「LWDA」),為受害員工及其同事追償民事懲罰金。因此,本法容許員工追討民事懲罰金,並從該金額中取得部分作為其補償。
原先制定PAGA係為幫助州政府進行地下經濟管理措施──即違反納稅及執照規範營運的企業。因此,幾乎所有勞動法違規,而不僅限於重大違規或與健康或安全相關之違規,員工均得依PAGA提起訴訟。PAGA係鑒於州政府之資源有限,而授權公民代理私人檢查總長之權力,以執行勞動法令。PAGA還允許員工就行勞動法規中的非金錢規範提出民事訴訟已進行強制執行。在勞動法規未明確定有罰款時,PAGA規定雇主就其第一次違規應處罰款100美元,且此後每次違反同一規範將再罰200美元,且罰款之評估基礎,得以每一員工或每一支付期為準 (意即同一違規行為可能受有重複處罰)。例如,在2018年10月,沃爾瑪同意以6500萬美元就未提供收銀員座位之PAGA案件進行和解,其代表員工進行訴訟之律師獲得了2100萬美元,而本案相關員工每人平均獲得108美元之支票。因此,鑒於PAGA針對違反非金錢性處罰之勞動法規課以罰款,並賦予律師鼓勵員工提起民事訴訟之動機,所以對雇主而言,相較於一般的勞動法違規,以PAGA為基礎之求償顯然更有殺傷力。
更有甚之,加州最高法院在2017年裁定,一般而言PAGA原告在訴訟的初期即有權請求雇主提供並取得大量訊息,而對雇主形成壓力,促使其儘早和解,以避免高額的訴訟費用。
此外,在PAGA中,後果最嚴重的規定為第2699(c)條,該條就「受害員工」為廣泛之定義,使任何「一項或多項涉嫌違法行為所傷害」的在職或離職員工。加州上訴法庭將此定義應用在2018年的一個判決上,認定一位至少因一項勞動法違規受影響之PAGA原告,對於沒有直接影響該原告之其他違規,得依據PAGA求償。
總結而言,員工即便本身沒有或不可能受到各項違規的傷害,仍依據PAGA提出各種態樣之勞動法違規訴訟者,數量日益增加。可想而知,加總此等處罰後,其金額將急遽增長,甚為可觀。
在加州雇用員工的台灣企業,應認知到加州之法規較為嚴格,而有必要定期進行薪資與工時之稽核。雇主每年亦應聘請律師檢閱其員工手冊,以確保持續遵循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