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下稱實驗條例),第25條第1項,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不得排除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之規定。依照實驗條例第2項授權,金管會於2019年5月15日與法務部會銜發布施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依該辦法條文內容及說明,扼要內容如下:
(1)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者(下稱申請人),若屬於依照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金融機構」辦理創新實驗,應遵循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法規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定,不適用本辦法規定;至於若非屬前揭金融機構定義之其他事業,例如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辦理金融業務之創新實驗時,申請人就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項,應遵循本辦法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2) 申請人應確認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下稱參與者)身分及持續審查機制,並依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執行強度等規定。
(3) 申請人於確認參與者身分證明資料,若有不法情事或資料提供不實,應拒絕與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4) 申請人辦理跨境匯款業務應遵循相關政策程序,並應備置與保存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5) 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辦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檢核程序及監控交易政策。
(6) 申請人應保存與參與者往來及交易之紀錄,以及保存之範圍、方式及期限。
(7) 申請人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以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