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之主管級人員得適用「責任制」

2019-07-04

一般俗稱的「責任制」,是指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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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容

     一般俗稱的「責任制」,是指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第2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規定。

     若是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關於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之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不過,並非所有勞工都能適用該條規定,必須是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所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始能適用該條規定。

     鑒於社會上一直有白領高薪、主管階級之工作者應有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之適用而不受勞基法工時等規定限制(即「白領豁免」)之呼聲,勞動部經研商後,爰於民國108年5月23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80130514號公告,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並自108年5月23日起即生效;其所謂「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第1款規定者」,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勞動部為上開公告後,將有利於企業之人事安排;但應注意者是,並非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第1款規定之監督管理人員,就當然得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排除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勞資雙方尚須要以書面方式另作約定,且該書面約定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