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日照權(享受陽光照射之權利)現已為居住者之基本權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有關日照權之部分內政部已於2017年12月21日進行修正。修正內容除擴大限制對特定建築物對鄰近住宅區建築物,於冬至日所造成之陰影範圍與時間外,亦明定依照建築物種類分別檢討日照陰影之狀態。為給予建商緩衝時間,本規定於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39條之1規定修正後條文重點如下: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1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並依氣象條件模擬分析與土地利用效率等統計,明定檢討建築物日照陰影之方式。
對於上開規定之實際執行方式,內政部基於109.6.10台內營字第1090810389號函釋內容,強調:「如地方政府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相關規定,已有相當於日照檢討之高度及密度管制作為,因屬於建築管理的上位管理事項,應優先適用都市計畫位階的相關管理規定,免再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冬至日照,而且不需要再報核定,立即可行。」此外,為兼顧地方發展特色與特殊環境之需求,各地方政府亦可以自訂檢討規定提出予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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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最新消息:「日照權保障規範 7月1日如期上路」(連結) (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