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2019-08-19

面對近來美中貿易戰延燒及全球反避稅浪潮,政府順應當前國際局勢,因應臺商全球布局需求,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藉以推動相關租稅措施,引導臺商匯回境外資金,並由行政院核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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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容

面對近來美中貿易戰延燒及全球反避稅浪潮,政府順應當前國際局勢,因應臺商全球布局需求,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藉以推動相關租稅措施,引導臺商匯回境外資金,並由行政院核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

一、 制度運作:

個人或營利事業於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存入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後,即得申請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或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2條)

二、 設有選擇課稅之短期租稅獎勵制度,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徵所得稅:

(一) 本條例施行2年,於不同施行階段,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稅率課稅(8%或10%),而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徵所得稅。但若涉及遺產、贈與或其他課稅事宜,仍會依法課稅。(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5條)

(二) 完成投資時,得申請經濟部核發投資完成證明,並向國稅局申請退稅,退還上述8%或10%稅款之百分之五十。(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7條、第8條)

三、 資金之運用與取回設有限制規定:

(一) 扣除上述稅款後,資金得用於投資產業(如購買國內有價證券、證券期貨交易、保險商品等)、5%得自由運用、25%得從事金融投資(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但不得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之受益證券。(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4條、第6條、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3條)

(二) 資金若因故未投資或投資有剩餘,應自存入專戶時起算,第6年起始得分3年,每年各取回3分之1。(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6條)

綜上可知,本規定於施行2年間,可選擇適用本條之稅率,而免依所得稅法課稅,若投資完成,亦享有退稅獎勵,有助於境外資金投入我國金融投資。對於投資人,新法如何依循、面臨何種法遵風險,仍應審慎為之,若對新法內容有任何疑問,或有教育訓練等相關需求,均請不吝與本所專家聯繫為荷。

*備註:申請流程圖 (請點選連結)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