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貿局修正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認定要點

2019-08-26

美國政府於今年(2019年)5月公布對於華為公司及其若干關係企業的限制名單,規定未取得主管機關的出口許可者,不得將任何在美國出口管制規定(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範圍內之產品,輸出給華為公司及名單內的關係企業。針對我國企業的出口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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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克

美國政府於今年(2019年)5月公布對於華為公司及其若干關係企業的限制名單,規定未取得主管機關的出口許可者,不得將任何在美國出口管制規定(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範圍內之產品,輸出給華為公司及名單內的關係企業。針對我國企業的出口管控,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亦有相關規範。

貿易局建議企業進行出口管理時採用企業內部出口管控系統(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 ICP),由企業於內部實施一套機制,自行做一系列的檢查及篩選,對企業整體的產品出口流程進行管控,使企業內部各部門有明確的控管步驟得以依循,能避免誤將其產品出口至具有武器擴散風險之對象,並確保對出口所做的各項決定符合我國政府的出口管制規定。

為認定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出口企業落實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貿易局訂定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認定要點,規範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應建構之管理項目及進行篩選之清單,並於今年8月22日修正該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之內容如下:

第三點

為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輸出,將篩選清單其中「出口管制實體清單篩選」改為「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第五點

應每季於貿易局「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系統」,上傳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向海關報關出口之通關交易明細資料彙整表電子檔,供貿易局查核。

修正後,企業應更加留意對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輸出管控。

**資料來源:請參經濟部貿易局網站  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