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0-10-12

107年11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770號指出,現行企業併購法有部分未臻妥適之處。而為呼應釋字第770號所指摘應檢討修正之處,以及各界對於增加併購彈性與保障股東權益之呼聲,經濟部於109年10月7日公布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簡單說明草案之要點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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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7年11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770號指出,現行企業併購法有部分未臻妥適之處。而為呼應釋字第770號所指摘應檢討修正之處,以及各界對於增加併購彈性與保障股東權益之呼聲,經濟部於109年10月7日公布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簡單說明草案之要點如後。另有關釋字第770號指摘企業併購法應為檢討改正之部分,可參考《釋字770號解釋對公司及股東之啟示》https://www.fblaw.com.tw/tw/news/legalnews?dbid=3593714177

二、 本次預告之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加強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之適用範圍」以及「擴大租稅措施」三部分:

(一) 加強保障股東權益

1. 增訂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內,就併購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為記載。

2. 增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持股超過10%之股東如同時為其他併購公司之董事,應於股東會說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且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內記載之。

3. 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0條關於股東表決權信託契約之書面應送交公司登記後方可對抗公司之相關規定,其送交期限由股東會5日前修正為股東常會30日前,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又公司法第175條之1有關股東以書面契約約定表決權行使方式以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雖排除公開發行公司,但本次企業併購法之修正草案明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就併購決議事項得成立表決權信託契約,優先公司法適用,並應於股東常會60日前,股東臨時會30日前送交公司。

4. 增訂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二) 放寬非對稱併購(即非對稱式合併、股份轉換、分割)之適用範圍

現行企業併購法規定如參與併購之一方符合「為併購案發行之新股總數未超過公司已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20%」以及「支付之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公司淨值2%」二項條件時,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併購契約,而不須由股東會做成相關決議。本次修正草案將非對稱式併購之適用條件放寬至併購之一方僅需符合「併購案發行之新股總數未超過公司已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20%」或「交付之股份、支付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公司淨值20%」其中之一即可。

(三) 擴大租稅措施

1. 公司為併購取得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2. 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全數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109年10月7日公告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91723

2. 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全文(司法院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