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企業目前在我國境內的家業傳承信託的選擇上,有選擇成立私益股權信託或成立公益信託兩種方式,以達到鞏固企業經營、傳承家業的效果。
選擇公益信託作為傳承架構的設計上,通常會由家族企業主將家族企業股權或其他財產捐助到公益信託,並將股東權交給該公益信託的監察人去行使,且在設計上會規劃由歷代的家族成員擔任信託監察人,藉此達到家族控制的目的。此外,為了因應公益信託運作與實現公益的需要,公益信託中也會設置其他有效的輔助委員會,例如諮詢委員會、顧問、營運委員會、分配委員會等任意性機關,以輔助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管理公益信託。
然而,近年來因外界時常批評家族透過公益信託的方式作為集團的控股平台,為「假公益、真避稅、真投資」之行為,使主管機關開始著手修正信託法中對公益信託之規範,以貫徹公益信託的之「公開透明」、「公益支出」。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公告的信託法修正草案,即要求公益信託必須公開捐贈名單清冊、與委託人有特定親屬關係者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每年公益信託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事務之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年度總支出之50%,且財產總額或年收入總額達一定比例須經會計師簽證等限制。
因此,未來家族企業主若欲選擇透過設立公益信託作為家族企業之控股平台,必須要注意到其可能會面臨將公益信託資產及其相關用途必須要向公眾公開,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來可能會積極檢查公益信託之相關信託事務以及財產狀況等。對於期望保持家族財產隱密性之家族企業主,將難以再透過設立公益信託之方式作為家族企業的控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