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吹哨法),建立國內首部揭弊保護專法,範圍涵蓋公部門與國營事業,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本法並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弊案」在吹哨法中,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相關人員涉犯刑法部分罪章法規(如瀆職),或包含「貪污治罪條例」在內等7部公務員常見類型犯罪或違法行為者。凡因有事實合理相信公部門、國營事業有「弊案」並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均受本次制定吹哨法之保護。
此外,為保障揭弊者不因揭弊行為而招致報復導致權益受損,也明定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對其採取包括解職、撤職等不利措施,或剝奪與陞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若對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務員身分,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自然人、國營事業等,則可能處以鉅額罰鍰。
惟因立法者在修法過程中,考量吹哨法若貿然適用於私企業,對企業文化及公司治理衝擊過大之外,並除一定規模之大企業外,恐大幅增加我國中、小企業人事管理成本-「公私分流,行政立法雙軌並行」-故僅將適用範圍擴及於依銓敘部公告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而不及於一般私部門或公司,待新法公告施行後,適用上對私領域之衝擊效應需再密切觀察因應,並密切注意將來是否有修新法擴及適用於私人企業之可能。
資料來源:法務部新聞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