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人潮群聚增加感染風險,即有「取消勞動節連休」的討論。惟勞動節為「法令假日」,是否以及如何「取消」,非無討論空間。
依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勞動節、端午節等「休假日」,勞工均可休假、且雇主必須照付工資。
不過,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如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即可請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但雇主必須加倍發給工資。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休假日、請勞工出勤。但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實務上也允許勞資雙方也可商後將休假日「挪移」到其他時間實施休假。
因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可知,休假日可以因勞資協議或天災試辦等原因加以「調整」。維並無政府機關可以逕行宣布「取消休假日」之依據。
或有論者以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可作為依據。惟僅以該概括條款作為停止全國勞工休假日之依據,實有疑義。
其次,停止休假日之後續效果,例如應否加倍給付工資、應否給予補假等,也均須有更明確的規範。避免疾病繼續擴大傳染,固然重要,惟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應如何予以明確化、並避免以防疫為由而過度犧牲勞工權利,也應該是政府必須深思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