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新制簡介

2018-10-12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新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除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經濟部日前已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及營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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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新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除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經濟部日前已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及營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該平臺入口網頁(網址:https://ctp.tdcc.com.tw)已於2018年10月9日上線,且預定於2018年11月1日起開放註冊及申報。

  公司須申報的資料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的股東的下列資訊:

1. 姓名或法人名稱

2. 國籍

3. 出生年月日或法人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4.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5. 持股數或出資額

   商業司表示,首次申報期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完成首次申報之後,如果上述申報資料有變動,公司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另外,自2020年起,公司應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前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止的資料。但是在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如果資料有變動而且公司也在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則已經是最新的資料,公司就不用再作年度申報。  

   商業司並說明,雖然公司法22條之1訂有罰則,但不會立即處罰,會先進行宣導,並對未依期限完成申報的公司進行多次通知,請其盡快完成申報,如果公司經過數次通知仍未申報,才會正式發函限期完成改善,仍未改善者,最後才真正進行裁罰,不會一開始就進行裁罰。

   若對上開申報作業有不明之處,可隨時聯繫本所,我們將提供進一步的諮詢。

聯絡人

李立普律師  潘怡君律師

lipolee@mail.fblaw.com.tw

teresa@mail.fblaw.com.tw

電話:02-27058086 分機51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