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函令,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稱「證券投顧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所謂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係指證券投顧業與提供信託、財務、會計、法律、稅務、慈善、教育服務等之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協助客戶進行以家業傳承與財富傳承為目的之顧問業務。
證券投顧業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此項業務。於執行業務時,應與委任人簽訂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契約,並於每季終了後5個營業日前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辦理相關資訊。
家族治理與企業傳承,可透過家族憲章(family constitution)設置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明訂家族辦公室之職責,例如處理財富投資、稅務管理、法律事務、慈善捐贈、私立學校辦學、旅遊規劃等家族事宜 。其中,家族委任證券投顧業組成家族辦公室時,應將家族憲章中相關事宜一併明訂於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契約,使家族憲章具備私法契約之拘束力,敦促家族成員與家族辦公室人員確實遵守 ,以達家族永續發展之目標。
本次金管會許可證券投顧業者辦理家族辦公室業務,係採取「多家族辦公室」(multi-family office)之模式 ,使證券投顧業得同時向不同家族提供服務,以擴大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