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新制上路-你記得申報嗎?

2020-07-13

不動產交易資訊以往不夠透明、公開,進而引起不動產買賣糾紛層出不窮,其中不動產交易價格最受消費者關心,買賣雙方如能充分知悉不動產交易價格,就不易物買錯賣,能有效降低買賣糾紛,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以下簡稱申報登錄)制度遂於2012年 8 月 1 日施行(*備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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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不動產交易資訊以往不夠透明、公開,進而引起不動產買賣糾紛層出不窮,其中不動產交易價格最受消費者關心,買賣雙方如能充分知悉不動產交易價格,就不易物買錯賣,能有效降低買賣糾紛,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以下簡稱申報登錄)制度遂於2012年 8 月 1 日施行(*備註1)。近日,為精進申報登錄制度並解決相關爭議,2019年 5 月立法委員再提出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於同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義務回歸到買賣雙方,並提前至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另依違法情節調整罰則區分輕重,經行政院定自2020年 7 月 1 日施行,可謂不動產交易資訊通明公開化之新里程碑。

二、 申報登錄制度修法前後差異

謹將申報登錄制度修法前後之重點,整理如下表:

修法前

修法後

申報義務人順位  

地政士、經紀業、權利人

買賣雙方可共同申報

申報時機  

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需於30內申報

提前至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申報  

逾期未申報罰則

1.權利人有1次限期申報機會

2.地政士、經紀業逕處3~15萬罰鍰並限期申報

申報義務人有1次限期申報機會,逾期未申報且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處3~15萬罰鍰並限期申報

申報不實罰則

同上

1. 價格申報不實:處3~15萬罰鍰並限期改正。

價格以外申報不實:

2. 申報義務人有1次限期改正機會,屆期未改正者,處6千~3萬元罰緩,並限期改正。

三、 結語

申報登錄制度修法前後最大之差異在於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時機有顯著之不同,修法後實價登錄申報義務回歸買賣雙方、申報時機提前至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併同申報,可望有助於提升不動產交易資訊之公開、透明及正確性,藉此減少登錄不實或炒房之情形,對於一般買賣消費者、建商及房仲業等等均應密切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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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有鑑於過往不動產交易資訊不足之問題,政府遂於2011年 12 月 30 日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文修正公布,建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以下簡稱申報登錄)制度,並自2012 年 8 月 1 日施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實價登錄新制作業手冊(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90?mcid=3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