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0年7月21日公告,通過「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諮詢文件,將於近期辦理公開諮詢,徵詢各界意見。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7條、第28條,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SMP)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主管機關於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應綜合考量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對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等。倘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或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或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則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NCC並指出,於諮詢文件中,將初步提出界定我國未有效競爭、須事前管制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包括:固網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網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固網批發服務市場、固網語音接續服務市場、行網語音接續服務市場共五個服務市場。值得思考的是,其實NCC依上開規定,便是對於電信服務競爭市場之實質認定與管制,而對於市場的界定,原屬於公平會的權責範圍,在電信管理法未明文排除公平會對於電信服務市場的管制權限下,便相當容易產生管制上之重疊或真空,甚至倘若兩者之認定有所衝突時,業者顯將無所適從。從機關最適的角度,針對一般性市場的認定,公平會具有其專業性;然NCC對於電信服務市場之運作,亦相對較為了解,因此應由何機關進行電信服務市場之認定,或是否應由NCC與公平會有某程度之跨部門協調、合作,便值得更深入探討。在目前制度下,NCC與公平會各自有其認定之權責,而依電信管理法與公平交易法有其不同之認定後之法律效果。就市場之認定,其範圍、劃分相當程度亦將直接影響對於是否構成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而倘業者遭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9條至第35條,採取不對稱管制(Asymmetric Regulation),業者將面臨須資訊公開、不得為差別待遇、強制互連、價格管制、會計分離等義務,對業者之影響可謂相當巨大。關於旨揭諮詢作業,對於業者而言,其法遵作業便應確認其於電信管理法、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下,是否有可能遭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依據為何?是否可能有不同之認定方式?倘有疑義者,亦應適時提出其意見,以確保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