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受招領通知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受領為必要。」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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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發存證信函遭招領逾期退回,是否生送達效力,過去法院見解多有爭議,肯定意見認為於受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即生送達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4號裁定意旨);亦有反對意見認為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僅係通知相對人前往郵局領取信件,然相對人未實際受領信件前,仍無法自招領通知單知悉該信件內容,而不生送達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已針對上開爭議統一見解,茲簡要整理如下:

1. 我國對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即非對話之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之實力支配範圍內,且處於依社會通念可期待相對人了解知悉之狀態時,該意思表示已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2. 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然依社會通念,該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時,可期待相對人於受通知後前往郵局領取郵件,該郵件即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招領逾期退回無涉,避免相對人以任意行為支配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

3. 惟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倘相對人能證明其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理由,自不在此限。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意旨,日後於收受招領通知單時,除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理由外,該郵件所欲表徵之意思表示即送達,而對收件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應盡速前往郵局領取郵件,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