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屋稅修正條例》(俗稱之囤房稅2.0),並於2024年7月1日施行。相對於舊制,新法存在許多之不同規範,以下謹就新修正之房屋稅條例第5條中對徵收囤房稅制度之變革,做簡單之介紹:
一、囤房稅之立法、修法目的
囤房稅,係指政府在課徵房屋稅時,對於「除了自住的住宅外,另外持有一定數量房地產之人」設置之特別稅率。設置該特別稅率之目的,係期望在區分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之前提下,能將兩者之稅率做出差異化,以減少個人持有多處房產之現象並達到保護我國人民自住權益之目的。本次修法亦是在此前提下,希冀能通過新修正之法律,達到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之目的。[1]
二、新舊法制度比較
本次修正之重點,大致可以區分為三個部分:
(一) 最低稅率及最高稅率之調整
舊制:最低不得低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
新制:最低不得低於其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4.8%
(二)強制地方政府應採「累進稅率」訂定囤房稅
舊制:地方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決定是否訂定差別稅率
新制: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
房屋稅之收取,乃係由各地方政府得到房屋稅條例第6條及第24條之授權後,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自行制定各縣市之自治條例並依規定辦理。而囤房稅之相關規定亦包含在上開所述之自治條例內,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之。
相對於舊制之自由決定,於新制下各地方政府被強制要求必須要採累進稅率(擁有之非自住房屋愈多者,採計的稅率愈高)訂定囤房稅。為使各地方政府有參考之標準,財政部於2024年2月16日預告將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草案,以做為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規範之參考[2]
(三)以全國歸戶之方式判斷稅率
舊制:縣市歸戶
新制:全國歸戶
改成全國歸戶之方式判斷稅率,將對有意囤房者造成極大之影響。蓋原先採用之縣市歸戶機制,計算房屋數與累進稅率時僅需考慮該縣市有幾棟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即可,但修法後,即應以全國有幾棟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來判斷實際之稅率。
為求清楚表達,將上述制度之變更內容,製表格如下:
三、結論
囤房稅2.0之實施,不僅係個人應繳稅賦增加或減少之問題,是否會因該制度之變革造成房屋交易價格之波動、租金價格之變化亦或改變我國投資者之投資策略,仍需待實施後方能知曉。能先做的準備,即是確實了解該法律之變化並確定自己現行之權利或義務是否將會受到影響。透過提前準備和深入了解,才能確實地避免自己之權利受到損害。
[1] 詳見立法院官方網站之重要通過法案區
[2] 詳見財政部公告:預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