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平會於110年9月30日公處字第110067號等數則處分書中,對業者以商品相關試驗報告宣稱「通過公正機構驗證」、「商品對人體無害」一事,認定違反不實廣告之規定,公平會並認為相關不實廣告之廣告主包含商品供貨業者,以及網路購物平台業者。
二、 案件經過:
被處分人於momo購物網、PChome24H購物、YAHOO奇摩購物中心等數網路平台銷售「ARC-FLASH光觸媒」相關商品,並宣稱「ARC-FLASH光觸媒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研院、中科院、食工所……SGS……等公正機構驗證」、「本產品取得以下認證,對人體無害,請安心使用。……通過工研院、中科院、SGS……驗證」、「ARC-FLASH光觸媒 取得以下認證:通過工研院、中科院、SGS……驗證……」等語,案關廣告經公平會認定屬不實廣告,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命停止違法行為及裁罰新臺幣100萬元。
三、 處分理由:
1. 有關案關廣告宣稱「商品通過驗證」部分:
公平會就被處分人宣稱商品通過驗證之試驗報告分別函詢各機構,查知被處分人送驗樣品多非「ARC-FLASH光觸媒相關商品」,且部分檢測項目如:光觸媒空氣淨化效能測試(氮氧化物)、廢氣處理能力等報告,乃試驗數據之呈現,與「是否通過相關驗證」亦屬二事。
2. 有關案關廣告宣稱「商品對人體無害」部分:
公平會函詢檢測機構如工研院、中科院及SGS之專業意見,查知被處分人提出之相關檢測報告並未涉對人體有害與否之判斷,且少數有害物質之檢測亦不足判斷對人體是否無害。
3. 綜上,公平會認定被處分人之廣告描述具公正性檢驗機構之驗證,影響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信賴度,廣告表現與實際差異顯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係屬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不實廣告之規定。
四、 評析:
1. 業者進行相關檢驗時所提出之樣品,應與實際販售商品一致,始能於廣告上呈現客觀檢驗數據。
2. 業者之廣告若僅是商品客觀檢驗數據之呈現,應避免使用「商品通過驗證」等涉及檢驗機構對商品品質予以認證之用語。
3. 業者之廣告應避免擅下「商品對人體無害」等超過檢驗報告功能之結論,以避免誤導消費者之交易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