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定金始得審閱預售屋契約涉不當限制

2024-08-26

某建商於銷售臺中市之建案預售屋過程中,不當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被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3年6月5日第1703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即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裁處該公司30萬元罰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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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商於銷售臺中市之建案預售屋過程中,不當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被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3年6月5日第1703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即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裁處該公司30萬元罰鍰。

 本案起因,為民眾於113年初,至該建案之接待中心欲瞭解該建築細節資訊,並洽談購屋事宜時,因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甚多,該民眾無法於現場即全部閱覽完畢,故詢問銷售人員得否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卻遭銷售表示須先給付一筆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公平會受理民眾檢舉後,實地派員訪查該接待中心銷案現場,亦發現確有民眾所稱不當限制審閱契約之情。

公平會認為,房屋買賣相對於一般日常生活商品,交易金額高昂,且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資訊較為有限。代銷業者以及建商卻利用資訊優勢地位,要求先給付定金才提供購屋人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事實上,此次裁罰並非公平會初次對建商不預先提供預售屋購屋人契約書的懲處。早於113年3月13日第1691次委員會議,公平會即決議通過對博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商)及巨X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銷公司)以相同理由,即援引相同法規加以裁處。

本文以為,既公平會已多次要求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預售屋之購屋人充分審閱,則業者應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求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實際運作上,業者或可以電子化的方法,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以影本、電子版本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等多元方式提供購屋人,取代實體文件的交付。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1703 次委員會議紀錄與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