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平會於111年4月21日公處字第111019號、第111020號二則處分書中,對業者設計SEO程式產生以「網站未販售之商品品牌」為標題、摘要內容之網頁,認定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並分別處80萬及200萬元罰鍰。
二、 案件事實:
被處分人設計之SEO程式,產生以:「人氣熱銷○○口碑推薦品牌整理」、「正在找○○嗎?推薦超優惠的○○給你,買後評價公開透明不踩雷,快速出貨享七天鑑賞 期退貨無負擔」、「大家都在買的○○就在(案關購物網站)…」等內容為標題、摘要之網頁,並呈現於搜尋結果,惟相關商品(即上開○○)並未於被處分人之購物網站販售,亦即「搜尋結果顯示之內容與實情不相符」,公平會遂以違反公平法第25條為由命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鍰。
三、 處分理由:
(一) 公平會認為,本案係「利用網頁之程式設計,不當使用他人表徵,增進自身網站到訪率」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行為,並說明因被處分人係「購物網站」,故特定表徵之使用並非重點(似指並非為「攀附」他人品牌之商譽),其目的乃在「塑造購物網站什麼都有且較為優惠」之外觀。
(二) 查被處分人之購物網站並未販售相關網頁標題、摘要所描述之「○○商品」,是被處分人之網頁導致:「消費者無法藉由網頁連結之購物網站獲得前述特定表徵『○○』之重要交易資訊,造成無謂的時間浪費」、「對其他購物網站之經營形成不當方式攔截人流」等情事,且被處分人任由錯誤、誤導之資訊持續發生、存續,而未予防免或更正,形成以顯失公平之方法爭取交易機會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四、 評析:
(一) 本案涉及以SEO技術提升網站搜尋結果排名,若進一步探究個案事實,本案應受評價之行為乃「利用他人表徵形成網頁標題與摘要,其不實內容致消費者形成購物網站有販售相關商品之錯誤認知,使購物網站增加到訪率及交易機會」乙節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惟本案似亦有討論不實廣告之空間。
(二) 本文認為,本案重點應非「以特定內容(不論是否為購物網站所販售之商品)或手段提升網站排名之技術」,而是「以不實資訊誤導消費者」是否應予非難。
(三) 公平會處分理由雖提及案關行為有「攔截其他網站人流」之效果,惟本文認為,搜尋結果排名本身即會產生排名較後網站人流減少之效應,因此,應予非難者仍是網站外觀呈現的內容,而非SEO成果。簡言之,若行為人以他人表徵為關鍵字(或其他SEO判讀之內容),但網站外觀並未呈現他人表徵或其他誤導消費者之資訊,則此種SEO技術提升排名之結果雖然「攔截其他網站之人流」,惟似尚非屬不公平競爭行為。(相關實務見解可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