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人2009年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拒絕,案件進入行政法院進行至更一審時,承審法官認為原住民身分法(下稱「原民法」)第2條規定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要求,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8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定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定義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規定違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修正。
現行之原住民族身分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將平地原住民定義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但西拉雅族人提出聲請之依據為日據時期之戶口登記資料,原民會認為西拉雅族人並未在台灣省政府准予登記期間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不符合原民法第2條第2款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原民法第2條規定不包含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因此,台灣所有南島語系民族,只要具有上述要件,均可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讓族人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並要求主管機關於3年內修正原民法或另訂其他特別法,明文規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若逾期未修法或立法,其他原住民族即可依據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申請認定為原住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