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法令近期有下列變革,企業宜多加留意,以維勞資和諧與避免觸法衍生相關法律爭議及責任:
1.《工會法》提高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罰鍰金額等
為保障勞工集體勞動權即團結、協商及爭議權之行使,工會法第35條明文禁止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益待遇或不當影響、妨礙工會運作等。如有違反並經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依工會法第45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處以雇主罰鍰。
有鑑於仍屢屢發生雇主進行不當勞動行為以打壓工會與勞工,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5條,以期能加強抑制雇主為不當勞動行為之違法情事,企業不可不慎:
(1) 就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罰鍰金額,由原先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15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除罰鍰外,並新增「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違法雇主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之訊息。
(2) 又雇主未依照裁決決定,於期限內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罰鍰金額亦同步修正提高,由原本6萬元至30萬元,調高為20萬元至100萬元。
2. 勞動部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過往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有編撰「簽訂團體協約參考手冊」,作為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之參據;
而勞資雙方均負有誠信團體協商義務(團體協約法第6條),若違反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隨時間進展已累計一定數量之案件,勞動部經蒐集相關裁決、法院判決與行政機關見解後,編製「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以期勞資任一方可避免發生類似之不誠信協商行為。
現勞動部再參酌過往實務上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時,經常發生之爭議問題,特於111年11月18日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勞動關2字第1110139825號函),就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規範相關原則及架構,包含:開始之協商資格確認、協商代表選任、協商會議準備及程序性規定、注意事項與建議方法等。
企業可參考上開勞動部訂定之注意事項與有關手冊,俾利與工會順利開展團體協商,避免構成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