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之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金額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調整

2023-02-01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對於採購案,依金額大小順序區分為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及小額採購,採購金額越高者,所適用之招標程序即更為嚴格,處理過程也可能須受到上級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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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對於採購案,依金額大小順序區分為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及小額採購,採購金額越高者,所適用之招標程序即更為嚴格,處理過程也可能須受到上級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就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金額部分,採購法係授權主管機關定之(詳採購法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3項、第47條第3項),故民國(下同)88年4月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制定「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公告工程及財物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1,000萬元;公告金額為100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0萬元以下之金額。

惟自88年起採購法施行至今,相關物價指數已有大幅上漲之趨勢,故工程會考量國內物價、參酌國際標準並兼顧採購效率,於111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將公告金額調整為150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調整為15萬元以下之金額,查核金額則維持不變,並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又,工程會於111年1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848號函補充說明,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既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111年12月31日以前採購案已刊登招標公告者,採購程序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