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與智慧財產事件管轄競合

2020-03-16

勞動事件法今(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後,針對雇主與員工間之智慧財產爭議,智慧財產法院甫依該法作成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涉及雇主原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員工返還職務上所開發之相關軟硬體著作,經員工於新法施行後聲請移轉管轄至最後勞務提供地的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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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今(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後,針對雇主與員工間之智慧財產爭議,智慧財產法院甫依該法作成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涉及雇主原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員工返還職務上所開發之相關軟硬體著作,經員工於新法施行後聲請移轉管轄至最後勞務提供地的新北地方法院。

詳言之,勞動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得由勞動法庭處理;經雇主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者,勞工得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由勞動法庭處理(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7條第1項)。勞動事件以雇主為原告者,由勞工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參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勞工仍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至最後勞務提供地等管轄法院(參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條)。

依上開相關規定,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由於本件爭議涉及智慧財產權之勞動事件,而員工任職期間最後勞務提供地位於新北市,本案又尚未經言詞辯論,故本件員工移轉管轄之聲請即無不法,准予移送至新北地方法院。

新法施行後,由於勞雇間關於專利/著作/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爭議,例如侵權或歸屬等事件,均有勞動事件法之適用空間,智慧財產法院及勞動法庭則均得審理,只是勞工擁有較大的管轄選擇權。倘若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優先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勞動法庭審理則優先適用勞動事件法。至於雙方爭議涉及專業技術分析時,勞工法庭之審理模式仍值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