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5日,總統公布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全文修正法案,於同月17日即開始適用新法。本次修正,計有九大重點:
1.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2.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
3.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
4.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5.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
6.促進審理效能
7.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
8.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9.解決實務爭議
本次修正對於營業秘密保護之法制變革誠值一提(即前述1、2、3點):
1.新法將「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以下之侵害營業秘密罪」,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以落實專業、迅速審判之目標,將來相關刑事案件皆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進行審理;
2.新法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雖「普通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仍維持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提高罰金額至100萬元以下;
3.針對違反因國家安全法第3條有關「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所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乙節,新增「特別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並將刑責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萬元以下罰金,且「此類案件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
4.就前開新修秘密保持命令之刑罰規定,明定即使行為人於境外(外國、大陸地區、港澳)違法,且該地無相關處罰規定,仍應適用上開規定予以處罰。
5.有關營業秘密涉訟之民事訴訟事件,實施強制律師代理。
本次修法,展現我國對於營業秘密、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相關案件有較為嚴格之態度,可期我國法制對營業秘密保護環境越發成熟,當企業涉訟時,對維持其營業秘密之需要,殊值觀察新法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