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先付定金方得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屬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2023-07-15

公平會民國(下同)112年7月5日第165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案關業者於銷售預售屋建案之接洽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遭公平會認定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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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民國(下同)112年7月5日第165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案關業者於銷售預售屋建案之接洽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遭公平會認定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參本件公處會第112045號處分書理由,因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權利義務事項龐多」之特性,且預售屋銷售階段尚未具體成形,亦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是前對於所購預售屋可取得之資訊有限,故不動產開發業者及不動產經紀業者無疑為資訊優勢之一方。復且,買賣契約書為不動產開發業者事前單方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其內容涉及所購房屋之格局、配置、建材設備等影響購屋決定之重要資訊,最足以充分接露交亦標的物之真實情況;復且,契約條款約定用語繁雜,並涉及雙方權利義務,自應給予購屋人於給付訂金前充分審閱契約之機會,使其能審慎評估,避免購屋人在交易資訊不足之狀況下做成錯誤交易決定而受有損害。從而,倘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要求購屋人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使得提供買賣契約書予其審閱,則該收取定金或費用之行為,將會造成購屋者的心理壓力,使其在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恐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揆諸實際,契約審閱權為預售屋購屋人依法本應享有之權利,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自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不得利用其等所擁有之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預先給付一定費用或以其他不當方式限制購屋人之契約審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