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財產投入危老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

2024-01-29

為提高公有財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下稱為危老建築)重建之效率,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該修正案並經總統於112年12月6日公布,自此主管機關、管理機關以公有財產參與危老建築重建將取得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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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公有財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下稱為危老建築)重建之效率,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該修正案並經總統於112年12月6日公布,自此主管機關、管理機關以公有財產參與危老建築重建將取得法源依據。

依最新危老條例第5條之1,起造人若以危老條例申請重建,除以下三種情況外,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公有財產(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原則上均「應」參與

1.    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

2.    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按:避免起造人以較少土地即可讓公有財產參與危老建築重建)

3.    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按:避免起造人以較少土地即可讓公有財產參與危老建築重建)

換言之,過往如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對於公有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將不復存在。

在參與模式上,目前規範有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方式處理等類型。

最末,在協議合建的情況下,為避免公有財產之價值被低估,危老條例第5條之1設計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公有財產價值」及「評定市價等」等保護機制,以確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可取得合理分配。

危老建築重建正方興未艾,企業應時時留意相關法規之修正,以利個案評估。

 

【參考法條】

第五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下列情形外,應參與重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一、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

  二、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前項公有財產參與重建得採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方式處理;其採協議合建時,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價值與重建成本,經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各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依評定市價逕行協議其重建分配價值比率;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起造人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

  前二項公有財產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之情形、公有財產參與重建方式之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