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總統於同年月27日公布,施行日期尚未決定。以下說明關於最低工資法與臺灣目前基本工資制度兩者之差別:
一、用語貼合國際
「最低工資」(MinimumWage)之概念為雇主給付勞工薪資之最低標準,就此意義而言與「基本工資」並無太大差異。本次用語的改變,不僅是遵循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在1970年所通過,並受到許多國家所參採之確定最低工資公約及建議[1],立法說明亦明文記載「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以符合ILO下最低工資制度之概念。
二、提升規範位階
當前臺灣基本工資之決定,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其性質為法規命令,最低工資法則是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未來在制度修正與運作上將受到更多監督與討論。
三、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每年定期審議最低工資調整方案
依最低工資法第7條與第10條第1項規定,由勞、資、學、政方之代表共21位委員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下稱審議會),並「應」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決定當年度之最低工資調整方案。審議會之組成及人數雖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無明顯差別,但應定期召開之要求,將可能使最低工資未來每年皆持續調整。
四、明訂審議之參採指標
相較基本工資審議並未明訂應參採指標,最低工資法第9條規定,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年增率)」擬定調整幅度,並得參採其他如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最低生活費、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等10項指標。
五、健全議決與核定之程序
最低工資法第10條第2項與第13條規定,審議會之審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共識決為原則,例外始以多數決,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如行政院不予核定,應送回審議會再開審議後,再次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僅增加議決門檻,並可避免過去曾發生行政院不核定後導致無明確處理機制之僵局。
六、成立最低工資研究小組
最低工資法第12條規定,勞動部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政府跨部門組成研究小組,每年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與就業之影響報告,並就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供審議會參考。相較基本工資審議規則,最低工資法對於協助審議會之研究小組有更具體的規範。
結論
由基本工資制度走向最低工資法,最大的改變應在於「確立每年定期審議與應參採指標」,可預見未來每年最低工資將很可能隨CPI年增率持續調漲,因此,企業應將此趨勢納入薪酬政策與人事成本考量。不過最低工資法對於雇主違反最低工資之責任,以及勞工如何請求低於最低工資差額之機制上,實與當前勞基法並無不同。未來臺灣是否在勞動人權保障下,進一步參考ILO之建議,增訂更嚴格的雇主責任及更迅速的最低工資給付制度,尚有待觀察。
[1] InternationalLabour Organization (ILO), C131 - Minimum Wage Fixing Convention, 1970 (No.131).; R135 - Minimum Wage Fixing Recommendation, 1970 (No.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