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康飲食文化與生活環境,並提升國民營養與健康知識,以促進國民健康,立法院特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並自民國113年1月3日公布施行。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除就政府應建立確保健康飲食之政策、促進健康飲食支持環境及積極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外,其特別於第2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電視、廣告、報紙、電腦等傳播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並於第24條規定,若違反第23條規定,並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目前坊間常見有民眾分享未經科學證實之食品功效,或是相關飲食偏方之訊息,於前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公布施行後,宜留意是否有該法第23條、24條之情形,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