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公布 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盈餘需分派基層員工

2024-09-23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的修正條文已於上個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113)年8月7日正式公布施行。根據該條文,上市櫃公司應在章程中明訂,須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用。但若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則應優先予以彌補。此外,前述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的金額,亦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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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瑩實習律師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的修正條文已於上個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113)年8月7日正式公布施行。根據該條文,上市櫃公司應在章程中明訂,須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用。但若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則應優先予以彌補。此外,前述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的金額,亦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

由於上市櫃公司是推動台灣經濟及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該法規要求其將公司獲利及經濟成長的成果更多地分享給基層員工。這不僅能激勵基層員工、吸引並留住人才,還能對其他產業及公司產生示範作用,帶來更廣泛的正面影響。

為達到薪資透明化的目標,該條文兩年前就已修正規定,上市櫃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公開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其調整情況、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等相關資訊。這樣的規定,正是希望通過薪資資訊的公開透明,改善勞工低薪問題。為了因應法規的要求,相關事業單位應儘早檢視基層員工薪資及酬勞分配機制,確保企業順利運作,並在照顧基層員工利益的同時,積極維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