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於113年7月1日施行

2024-06-19

為配合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增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與供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適用對象及要件,財政部於113年4月25日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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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增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與供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適用對象及要件,財政部於113年4月25日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參修正條文第二條):

1. 增訂「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自住稅率適用對象。

2. 自住稅率之適用,除原先規定之無出租情形外,亦應「無供營業情形」。

3. 原先規定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次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4. 增訂第二項,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檢附修正後之第二條規定供讀者參考:

「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之稅率。」

此外,本次修正條文對照表亦特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計算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總持有房屋戶數時,其共有房屋以一戶計算。

本次修正條文將於113年7月1日施行,提醒有房屋稅申報需求之讀者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