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新規:投標應檢附領標憑據

2025-04-1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近日修正發布「電子採購作業辦法」。本次新修正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簡言之,往後電子領標之廠商,於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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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近日修正發布「電子採購作業辦法」。本次新修正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簡言之,往後電子領標之廠商,於投標時若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機關將可能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由,不予開標、決標予該廠商,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此修正與工程會過往見解有所不同。依工程會 96 年 5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當時認為未附電子領標憑據,不應作為認定不合格標的理由,縱使機關在招標文件有類似之規定,也是無效規定。然而,隨著本次「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的新修正,工程會也已於 114 年 4 月 1 日發布新令(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修正原函令內容與新法接軌,允許機關得以招標文件明定「未附電子領標憑據」為不合格標,以維護採購秩序。

對經常參與政府標案的廠商而言,本次修法改變了投標文件的審查重點。廠商應特別留意,以避免因程序疏失而喪失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