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於南投縣仁愛鄉武界部落野營意外事件,令人深感遺憾,後續法律上除了未來家屬能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之爭議外,也引發國人對於露營安全與合法性之諸多討論。
其中,有論者提出,因我國現行法令所涉事權紛雜,且目前對於露營場地並無專法可管,導致中央、地方政府無從管理、業者亦難以依循,並建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針對設立經營露營區之相關設施及事項,得比照民宿納入管理云云。
然而,首應釐清者,本次意外事件並非發生於合法或違法之露營場地,而是野外河床,本難以想像該區域得設置合法之露營場地。因此,縱使對於露營場地之管理進行修法,似亦無從防免未來類似事件之發生。
其次,露營場地於我國之管理困境,肇因於我國係以「土地所在之性質(分區)而異其管制法源」,倘該土地係都市計畫地區之保護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得申請設置露營場(區);倘係農業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得設置休閒農場,其內亦得設置露營場(區);就位於山坡地之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就經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之人員,倘欲為露營行為,亦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
就其餘土地分區類別,則並無法律明文規範露營區之設立及管理規範。由此可見,在以土地為本的管制觀念下,實難僅以修正《發展觀光條例》之方式,比照民宿逕要求觀光主管機關就露營活動負起權責,且縱為此修法,亦顯然難以執行。
此外,倘以土地使用分區進行觀察,據統計,截至109年7月底國內1,983處露營場,其中符合相關法令164處,違反相關法令791處,待清查831處,無營業197處,而座落土地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合計1,414處(占71.30%)。由此可知,國內絕大多數露營場地大多坐落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上,而產生違法疑慮。亦即,如屬於休閒農場者,本可在一定範圍與要件下設置露營場地,但如非屬休閒農場者,目前則受限土地使用限制,而無法於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上單獨申請設置露營場地。
因此,當前主要困境在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如何以其專業輔導業者轉型休閒農場或開放農牧用地於一定條件下得單獨申請露營場地,方能徹底解決現行露營業者面臨土地使用管制適法性之困境,且方有進一步針對合法露營場地安全性進行管理之可能。
綜上,於相關制度尚未完備前,遊客應慎選合法露營場地,並避免至有環境風險之處進行露營活動,因為無論本次意外事件後續是否能成立國賠,均係吾人所不樂見之遺憾,後續如何避免類似悲劇再發生,方為當務之急。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legal/23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