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3月16日起,在沒有取得許可下,任何美國人都不得「支持」任何中國、古巴、俄羅斯或委內瑞拉的「軍事情報最終用途」或「軍事情報最終用戶」。 該「支持」涵蓋「運輸、傳輸或轉讓」或履行已知可能將幫助或有益於任何上述國家軍事情報最終用途或軍事情報最終用戶之「任何契約、服務,或僱傭關係」。
繼2020年四月底,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於2021年1月15日再次發布最新的暫時性最終規則(the latest interim final rule of the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 or ECRA),其目的是實施與擴大特定軍事最終用途及用戶之出口範圍相關出口管制條例((EAR)之變更,並增補更嚴謹出口許可義務,且針對最終用戶以及對「美國人」(U.S. Persons) (含自然人及法人)之特定商業活動行為作出進一步管制。
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宣布,自2021年3月16日起,在沒有取得其許可下,任何美國人都不得「支持」(Support)任何中國、古巴、俄羅斯或委內瑞拉的「軍事情報最終用途」或「軍事情報最終用戶」。 該「支持」廣義的涵蓋「運輸、傳輸或轉讓(含美國國內)」或履行已知可能將幫助或有益於任何上述國家軍事情報最終用途或軍事情報最終用戶之「任何契約、服務,或僱傭關係」。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則對於即使是不受EAR約束的物品,仍提升了對於提供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WMD)及導彈相關之「支持」活動的美國人之許可義務 ,且擴大了「軍事情報最終用途」或「軍事情報最終用戶」之定義。
「軍事情報最終用途」係指設計、研發、生產、使用、操作、安裝(包含現場安裝)、維護(檢查)、維修、大修或翻新,或納入於美國務院軍品清單(USML)及國際武器貿易條例之22 CFR第121節,或歸類於其旨在支持軍事情報最終用戶之行為或功能,以「A018」結尾的出口管制分類編碼(ECCN)或ECCN「600系列」之項目。「軍事情報最終用戶」係指「武裝部隊」(含陸軍,海軍,海軍,海軍陸戰隊,空軍或海岸巡防隊)之任何情報或偵察組織,或國民警衛隊。所謂的軍事情報最終用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組織:
古巴:軍事情報局(DIM)和軍事反情報局(CIM)。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情報組織(IRGC–IO)和Artesh情報局(J2)。朝鮮:朝鮮人民軍總參謀部偵察總局 (RGB)。俄羅斯:俄羅斯聯邦軍隊參謀部情報總局(GRU)。敘利亞:軍事情報局。委內瑞拉:軍事反情報總局(DGCIM)。
實務上,依該修訂擴大及增補了美國人的盡職調查義務,以確認美國人所提供之任何項目或活動(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數據)不會「支持」上開規則中列舉組織。此外,該修訂依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裡BIS之義務,其修改了EAR的其他幾個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1.對於中國、俄羅斯及委內瑞拉等,關於「軍事最終用途」和「軍事最終用戶」保留現有管控措施之同時,針對「軍事情報最終用途」和「軍事情報最終用戶」之所有物品增補更嚴謹之許可義務(參15 C.F.R.§744.21)。
2.擴大對生產特定化學及生物武器之組成材料之出口限制。
3.當適用特定EAR禁令時,擴大了「支持」之定義。
4.加強對美國人活動之控管,涵蓋不涉及源自美國之活動及物品。
5.即使是與未列於BIS實體清單中之特定人物作交易時,BIS仍可將額外許可義務告知當事方。
總體而言,對於可能「支持」中國、俄羅斯或委內瑞拉,以及恐怖組織支持國之任何外國軍事情報最終用途及最終用戶之技術與特定活動之美國公民將受更嚴謹的管制。修訂後的法規還加強了管控措施,以防止美國人「支持」未經授權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系統,包括武器發射程式及生產設施及廠房。
基於上述修訂,無論是美國或海外公司都應盡職確認其是否有符合「軍事情報最終用戶」定義或支持「軍事情報最終用途」之客戶,以便評估公司自身是否可能觸法。且盡可能再確認與這些可能受影響之客戶之現有契約,以確定如屆時BIS不授予出口許可證時,是否會發生無法履約之可能,以便評估對客戶關係及商業利益之影響及風險。另外如您有美國人身分或綠卡,且有從與美國「軍事情報最終用途」或「軍事情報最終用戶」相關商業活動或交易,也請確保自身是否會遭到美國政府之監控。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legal/27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