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聞報導一名台南勞工早上在前往公司的途中特別多騎了5分鐘路程去買鹹粥,卻發生了車禍,最後法院認定構成職業災害,同時也引發各縣市間爭奪美味早餐王座的戰爭。對於員工而言,吃早餐皇帝大,但對於企業來說,發生職業災害時需負擔無過失補償責任,風險不可謂不大。因此,怎麼釐清通勤災害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如何降低補償責任風險等,不失為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課題之一。
所謂通勤災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的相關規定、目前主管機關及多數實務見解之看法,在符合「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及「應經途中」之要件下,發生事故而受傷就會被視為職業災害。但需注意,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例如:違規闖紅燈、酒後駕車等)所致之通勤災害,則不屬於職業災害。
至於上述「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應如何解釋,想必大家充滿問號,目前法院也無絕對一致的標準,而需於個案中綜合一切情形判斷。但實務判決仍有進一步說明需考量勞工上下班所需耗費之通勤時間及通勤路徑是否合理來判斷通勤災害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所謂合理通勤時間及通勤路徑並非全以上下班之最短路徑及時間或以GOOGLE地圖規劃之路線作為標準,實務判決也很貼心地針對「購買早餐」及「接送小孩」二種常見類型之通勤災害有詳細之說明判斷標準。
在「購買早餐」之通勤災害,最近台南法院的判決就認為,勞工下班後雖然繞道前往吃鹹粥,但此為台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雖然不是公司返家之最短路徑,但僅需多花4至5分鐘,依社會經驗法則尚在合理的生活圈,應屬合理之通勤路徑,故屬於職業災害。然而,另有其他判決則認為,勞工前往公司應往西南方行駛,其卻往東北方向行駛至離住家1公里遠之早餐店購買早餐,此路線並不構成從勞工住家至公司之合理應經途徑,應非屬職業災害。
在「接送小孩」之通勤災害,有法院判決認為,接送小孩屬私人行為,與工作無關,且接送小孩之地點如與勞工前往公司之方向不同,顯然屬於不合理之應經途徑,自不構成職業災害。然而,也有法院判決認為,接送小孩屬現代社會中父母「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因此應以勞工日常生活之住所地作為圓心,在一定距離下向外幅射涵蓋之範圍,作為認定符合上班前後接送子女之「合理路徑」,在此範圍內發生交通事故,也可認為屬職業災害。
而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企業對於勞工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等情形,不論企業有無故意、過失,均應負無過失補償責任。除此之外,縱使勞工治療中不能工作,企業也應補償工資。
由於通勤災害往往屬於意外難以預防,最佳的防範風險之道是藉由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自勞工保險局受領之各項職災給付,企業均得予以抵充扣除,並得藉此減輕企業之補償責任。此外,近期「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已三讀通過,將擴大納保範圍並提高多項職災給付之額度,不僅更加完善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之保障,對於企業而言,得予抵充的額度也隨之提高,可謂替勞工及企業創造雙贏局面。
最後,不論你是高雄人早餐要買鍋燒意麵,還是台南人早餐要喝牛肉湯,或是上下班途中要先接送小孩上學的父母親,均應回歸前述審查準則規定及法院判決所採用的「合理通勤時間及通勤路徑」,判斷通勤災害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同時,建議企業仍應據實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為宜,否則不僅有遭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恐亦需負擔過重之職業災害無過失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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