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企業不可不知的碳費與碳關稅

2022-04-06

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以及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減少55%的階段性目標,歐盟執委會於去年公布「55配套方案」(Fit for 55),其中除了擴大並改革歐盟境內的碳交易系統外,最值得注目的就是推出「碳邊境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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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於2005年啟動碳權交易市場,在總量管制排放交易過程中進行碳定價,使得歐盟境內排碳有其成本,2021年5月,歐盟碳價來到每噸55歐元(約新台幣1,760元)的歷史新高。

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以及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減少55%的階段性目標,歐盟執委會於去年公布「55配套方案」(Fit for 55),其中除了擴大並改革歐盟境內的碳交易系統外,最值得注目的就是推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CBAM為歐盟的「碳關稅」計畫,規定歐盟境外的鋁、鋼鐵、水泥、化肥及電力產業等碳密集型產品若進口到歐盟,必須申報產品碳排放量,繳交「碳邊境調整稅」購買憑證,目的在保護歐盟境內相關產業,並也避免產業遷往環保法規不全、無排碳成本的國家,生產更不環保的產品,因而發生碳洩漏(CARBON LEAKAGE)現象。

歐盟的碳邊境稅讓全球重視碳洩漏問題,並引發國際進行碳邊境調整的趨勢,美國、日本也在評估推出自己的碳關稅。我國為出口導向的國家,除了研議對進口產品徵收碳關稅外,為了讓本國相關產業將來面對國際課徵碳關稅時仍具有競爭力,也必須先完備國內的碳定價機制,以落實本土產業減碳。

行政院環保署於去年10月21日公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國際加速減碳力道,擬議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在廣納各界意見後,近期最新版本草案已送行政院,並將列為立法院本會期最優先法案。

關於碳定價,草案對國內排放源擬先採取課徵「碳費」的方式作為經濟誘因(第26條),首波將以包括鋼鐵、石化、半導體等排碳大戶為徵收對象,也就是每年直接及間接(使用電力)排放量2.5萬噸以上的約290家企業,按每噸碳定價進行課徵,下一階段再將較小的排放源納入課徵。碳費費率目前環保署評估每噸約100元上下(70到120元),另外有研究機構指出,台灣碳價每噸應至少有10美元(約300元)的水準。此外,也為因應國際碳邊境調整趨勢,草案增訂我國得公告高碳含量的進口產品,對輸入業者徵收碳費(碳關稅)(第27條)。

因此,台灣企業將來除了陸續會被課徵國內的碳費之外,如果所仰賴進口的原物料或半成品經公告為高碳含量的進口產品,在輸入時會先被我國徵收一筆碳關稅;如果出口為碳密集型產品時,將來在國外也會面臨被徵收碳關稅的問題,這三個面向都是氣候變遷為企業帶來營運成本增加的風險。

不過,要注意的是歐盟CBAM有規定但書,如果進口產品已經在其生產國為排碳付出一定的成本,這部分的成本就可以向歐盟國家申報抵減(CBAM第9條)。而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也有規定類似的退費機制(第27條)。換言之,未來國際碳關稅之高低將可取決於輸出國國內碳訂價機制之完備性及其碳費水準,如果台灣的碳費機制與碳費水準能夠與國際接軌,將是國內產品出口海外能否不被他國碳邊境調整機制課(重)稅的關鍵。

氣候法變遷因應法草案最大的亮點,是將2050淨零排放定為本法目標,而其修法重點之中最受關注的,就是台灣首次以碳費為經濟誘因抑制溫室氣體排放,不過其徵收對象、費率、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等都是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訂定子法,為了應對政府氣候政策方向,企業應及早了解掌握相關法規動態,才能把企業邁向永續轉型的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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