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22)7月15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其中較受矚目之應記載事項第6點,明訂網路遊戲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應揭露中獎機率之文字,此即坊間所稱之轉蛋法修訂。本次全文修正案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
所謂付費轉蛋機制,是指由消費者付費後直接或間接取得抽得不確定商品之機制,在遊戲裡可能以抽卡、開戰利品寶箱(Loot Box)等形式出現。
隨著網路科技進步,遊戲公司之營利模式從傳統買斷制、月費制、商城制,再衍生出轉蛋機制,而轉蛋機制可以說是當前最賺錢之模式。
網路遊戲轉蛋機制一直以來都有許多爭議,國際上許多國家因此提出相應管制之措施或倡議,如日本手遊「碧藍幻想」的遊戲公司於2015年誤導事件推動日本之修法,規定遊戲轉蛋商品必須標示機率;比利時政府於2017年開始,陸續認定許多付費轉蛋機制之遊戲是賭博行為。
2019年美國共和黨參議員Josh Hawley提出的「保護兒童免受剝削遊戲法案」,禁止遊戲內之轉蛋機制及付費獲勝機制(Pay to win),但此法案最終並未簽署通過;2020年英國上議院的博彩委員會報告指出,遊戲中之轉蛋機制應該被視為一種「博弈遊戲」,應受管制;今年7月,荷蘭6個政黨提案,將遊戲轉蛋機制視為賭博,因此遊戲內不得含有此機制,該法案預期通過機率頗高。
綜觀上述各國面對遊戲轉蛋機制提出之疑慮,不難發現轉蛋機制常存有不透明機率、pay to win及是否屬於賭博等問題。從消費者角度而言,我國轉蛋法之修訂,消費者應可透過揭露之中獎機率資訊決定其消費行為,進而改善轉蛋機制不透明問題;倘若廠商未依規定標示,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令其改善,未改善則可處最高50萬元之罰鍰。
然而,我國轉蛋法之修訂並未處理是否會構成賭博之議題,倘若轉蛋機制構成賭博行為,除了遊戲玩家可能會陷入賭博罪疑慮,遊戲相關廠商亦可能有觸犯提供場所賭博罪之風險。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之賭博行為,係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刑法於今年1月12日修訂後,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納入賭博罪範疇。
因此,相較於過去有些法院認為網路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見解,刑法賭博罪規定修訂後,網路遊戲中含有「付費機率中獎」涉及之法律風險又提高了。
許多法院判決認為,刑法之賭博行為,是指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不確定性行為。舉例來說,如果玩家付費後,是否會獲得遊戲內之商品不確定,則此種模式即有被認定為賭博之風險。
就目前主流之手機遊戲轉蛋機制而言,付費後多會獲得數位商品(角色卡、合成道具、裝備等),僅獲得之商品為何不確定,雖然抽中的商品會有個人主觀偏好或需求不同,但因為無論如何玩家都會獲得商品,在客觀上並無財物輸贏之問題,因此成立賭博罪之風險應偏低。然而,每款遊戲設計不同,就其轉蛋機制是否含有我國刑法賭博罪所禁止之要素,仍應審慎評估,以避免誤觸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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