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事實,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之一定期間,逾此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就不得再行補稅處罰。但應注意,如構成逃漏稅捐的刑事不法行為,因為逃漏的稅捐,性質上屬於犯罪所得,在刑法追訴權及沒收時效期間內,仍應依刑法沒收。
■公司逃漏稅,公司負責人恐受追訴處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原則為五年,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為七年。換言之,納稅義務人如有逃漏稅捐的不法行為,只要逾核課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開單補稅處罰,那麼,逃漏的稅捐就由納稅義務人保有嗎?答案是否定的,而是由司法機關依刑法有關沒收的規定來處理。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逃漏稅捐罪,是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要件,至於逃漏的稅捐,依法院見解認為是以節省支出之方式,達成整體財產之實際增值,屬於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之犯罪所得,為了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刑法訂有沒收之相關規定以資因應。而所謂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至於因逃漏稅捐違反稅法上義務規定所應裁處之罰鍰,則不在其中。
逃漏稅捐罪之犯罪行為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才能成立,而在公司發生逃漏稅捐的情形,雖然納稅義務人是公司本身,但公司畢竟是法人組織不會作任何行為,真正為逃漏稅行為者是自然人,所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乃規定將逃漏稅捐罪的主體擴張到公司負責人。換言之,公司逃漏稅,公司負責人須因自己為公司逃漏稅捐之刑事不法行為而受到追訴處罰。
■若涉刑事不法,還有追訴權及沒收期間
然而,取得逃漏稅捐利益的畢竟是公司,此時,如認為犯罪行為人(公司負責人)沒有犯罪所得,是不是該逃漏稅捐的利益可由公司保有?答案也是否定的。為了落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擴大及於第三人非出於善意之情形,換言之,法院審理如認為符合要件,仍應向取得犯罪所得之公司諭知沒收。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逃漏稅捐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至於沒收時效,依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的規定,則以相關犯罪行為所應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作為計算沒收時效期間之基準。是以,國家就逃漏稅捐的刑事不法行為進行追訴及就逃漏稅捐之沒收,相關時效都是20年。準此可知,刑法沒收對於追討應納未納之稅額,並不受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的束縛。
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逃漏稅捐之行為且已逾核課期間,雖說稅捐稽徵機關即便知悉也不得再補稅處罰,但是,先別高興,如果還在逃漏稅捐罪之刑事追訴權及沒收時效期間(20年)內,因刑事訴訟法要求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職權告發,此時,則改由司法機關出馬,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由法院審理處罰並沒收逃漏之稅捐。換言之,一山還有一山高,納稅義務人別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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