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政部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延伸而出的交易审查规定 (下简称”审查规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行。
此项审查规定明文要求外籍投资于”关键性技术”交易,于交割45日前, 交易双方需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下简称”CFIUS”) 申报. CFIUS会审查此交易,并作成核准交易或提出更多审查要求. 若双方未遵守此项审查规定, 交易双方可能面临民事惩罚金, 最高可达违规交易之总金额。
前述”关键性技术”共达27项,以下为常见领域:
航空飞行器制造
航空飞行器引擎/组件制造
铝类物质初期精炼/生产
铝类物质冶炼/合金
计算机内存及相关设备制造
计算机制造
镜片制造
非生物之化学成分制造
电信传播/无线通信设备制造
奈米科技研发
生物科技研发
半导体相关设备制造
半导体机械制造
电话设备制造
如您近期有投资以上相关美国产业, 或是未来打算投资以上产业, 而有是否需申报及如何申报之疑虑时,请与寰瀛法律事务所联系. 让我们协助您遵循相关之审查规定, 避免误触美国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