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定金始得审阅预售屋契约涉不当限制

2024-08-26

某建商于销售台中市之建案预售屋过程中,不当要求购屋人须先给付定金,始提供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被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113年6月5日第1703次委员会议决议,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即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裁处该公司30万元罚款。

作者

作者

某建商于销售台中市之建案预售屋过程中,不当要求购屋人须先给付定金,始提供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被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113年6月5日第1703次委员会议决议,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即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裁处该公司30万元罚款。

 本案起因,为民众于113年初,至该建案之接待中心欲了解该建筑细节信息,并洽谈购屋事宜时,因预售屋买卖契约书内容甚多,该民众无法于现场即全部阅览完毕,故询问销售人员得否将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却遭销售表示须先给付一笔定金,才提供契约书携回审阅。公平会受理民众检举后,实地派员访查该接待中心销案现场,亦发现确有民众所称不当限制审阅契约之情。

公平会认为,房屋买卖相对于一般日常生活商品,交易金额高昂,且多数消费者并无频繁购买的经验,因此购屋人于交易前,可取得信息较为有限。代销业者以及建商却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要求先给付定金才提供购屋人契约书携回审阅,则该收取定金行为,将陷购屋人处于不利地位,影响购屋人作成交易决定,同时对于其他依法令规定提供契约书予购屋人携回审阅的竞争同业,形成不公平竞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

事实上,此次裁罚并非公平会初次对建商不预先提供预售屋购屋人契约书的惩处。早于113年3月13日第1691次委员会议,公平会即决议通过对博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商)及巨X旅馆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代销公司)以相同理由,即援引相同法规加以裁处。

本文以为,既公平会已多次要求预先提供买卖契约书予预售屋之购屋人充分审阅,则业者应注意不得有不当限制契约审阅权的行为,以求减少将来的交易纠纷。实际运作上,业者或可以电子化的方法,将预售屋买卖契约书以复印件、电子版本或其他电子媒体形式等多元方式提供购屋人,取代实体文件的交付。

数据源:公平交易委员会第 1703 次委员会议纪录与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