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4日,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企业并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鉴于外国立法例相关修法趋势,以及各界对于增加企业并购弹性和效率之建议,故催生本次修法,以下将剖析本次企业并购法修法重点:
1. 强化股东权益保障
为强化股东权益保障,新法规定公司必须在股东会开会通知中,载明董事就并购之利害关系重要内容,以及赞成或反对并购理由。(新法第5条第4项、第5条之1)
对于反对并购股东,无论系以书面表示异议,抑或口头表示异议经纪录者,放弃表决权或投票反对之股东均得向公司请求买回股份,故新法乃扩大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适用。(新法第12条第1项)
2. 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
在非对称式并购交易中,从并购公司角度而言,参酌日本会社法简易并购相关规范,本次修法尝试放宽适用范围为「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或「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并购公司净值20%」,即可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并购,毋须再经过股东会。(新法第18、29、36条)
3. 扩大无形资产项目认列,使相关租税措施更富弹性
在数位经济时代,有鉴于无形资产日益受到重视,除现行依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项目(例如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等),新法扩大无形资产认列范畴,尝试将集成电路电路布局权、营业秘密及计算机软件等关键技术纳入。(新法第40条之1第2项)
前述因并购而取得具有可辨认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来经济效益及金额能可靠衡量之无形资产,新法放宽得享有十年做为平均摊销之计算标准,将使公司更易于估计其在税上的成本。(新法第40条之1第1、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