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采购新规:投标应检附领标凭据

2025-04-1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近日修正发布「电子采购作业办法」。本次新修正之第 6 条第 2 项规定,机关应于招标文件订明电子领标之厂商,以电子数据传输投标或书面投标时,均应检附主管机关指定信息系统之领标电子凭据;其未检附者,依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办理。 简言之,往后电子领标之厂商,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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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近日修正发布「电子采购作业办法」。本次新修正之第 6 条第 2 项规定,机关应于招标文件订明电子领标之厂商,以电子数据传输投标或书面投标时,均应检附主管机关指定信息系统之领标电子凭据;其未检附者,依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办理。

简言之,往后电子领标之厂商,于投标时若未检附「领标电子凭据」,机关将可能依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项第1款「未依招标文件之规定投标」、第2款「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为由,不予开标、决标予该厂商,于决标或签约后发现者,则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

此修正与工程会过往见解有所不同。依工程会 96 年 5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号令,当时认为未附电子领标凭据,不应作为认定不合格目标理由,纵使机关在招标文件有类似之规定,也是无效规定。然而,随着本次「电子采购作业办法」的新修正,工程会也已于 114 年 4 月 1 日发布新令(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号),修正原函令内容与新法接轨,允许机关得以招标文件明定「未附电子领标凭据」为不合格标,以维护采购秩序。

对经常参与政府标案的厂商而言,本次修法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审查重点。厂商应特别留意,以避免因程序疏失而丧失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