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不执行业务股东之监察权

2023-02-16

依经济部公告之「现有公司登记家数统计」,于111年12月间,我国有限公司之登记家数为564,002家,占所有公司登记家数之75% 。显见,有限公司在我国商业经营上占有相当之重要性。然公司经营创造财富之同时,要如何监督董事执行业务,为公司治理上重要之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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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经济部公告之「现有公司登记家数统计」,于111年12月间,我国有限公司之登记家数为564,002家,占所有公司登记家数之75%[1]。显见,有限公司在我国商业经营上占有相当之重要性。然公司经营创造财富之同时,要如何监督董事执行业务,为公司治理上重要之课题。

 有限公司之组织模式,于我国公司法之立法体例下,并未设有类似股份有限公司之监察人制度。有限公司之监察权,依照公司法第109条之规定[2],系专属于未担任董事之不执行业务股东,其得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董事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

 至于查阅文件之范围与方式,依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2号判决意旨:「有限公司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得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董事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此观公司法第109条第1项准用同法第48条规定自明。揆其立法意旨,乃因不执行业务之股东未参与经营,为了解公司之营运状况,以保护其股东权益,避免董事任意操控公司,故得查阅公司之财产文件、账簿、表册。准此,上开规定之查阅,应为扩张解释,即除查看阅览外,凡可达不执行业务股东了解及监控公司营运之规范目的者,诸如请求交付财产文件、账簿、表册及复印该文件等方式,均包括在内。」,不执行业务股东除可察看阅览财产文件、账簿、表册外,亦可请求交付财产文件、账簿、表册及复印该文件,以维护有限公司之股东权益。

 此外,若有限公司有规避、妨碍或拒绝不执行业务股东行使监察权者,代表公司之董事依照109条第3项之规定,将可能遭主管机关裁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款。故当不执行业务股东使行公司法第109条之监察权时,公司仍应审慎处理。


[1] 經濟統計數據分析系統(https://dmz26.moea.gov.tw/GA/common/Common.aspx?code=F&no=1)

[2] 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