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规则」

2024-10-22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13年10月11日发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票字第11302732311号令,修正「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规则」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以下谨就其中两大重要修正部分为说明:一、 新修正第11条「放宽不特定金额代理收付实质交易之自动交易扣款类型」

作者

作者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13年10月11日发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票字第11302732311号令,修正「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规则」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以下谨就其中两大重要修正部分为说明:

一、 新修正第11条「放宽不特定金额代理收付实质交易之自动交易扣款类型」

原第11条规定不特定金额代理收付实质交易之自动扣款服务仅限于特定用途,并正面表列如缴纳政府部门规费、税捐、罚款或其他费用、支付公用事业、电信服务、公共运输或停车服务费用等项目。

新法则扩大电子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及发展弹性,授权电子支付机构于确认特约机构之交易安全机制及交易争议处理流程后,即得提供不特定金额代理收付实质交易之自动交易扣款服务。

二、 新修正第15条「新增外送平台业者、出租车客运服务平台业者及停车服务平台业者为非最终收款方特约机构」

原第15条规定电子支付机构经营代理收付实质交易款项业务,且特约机构原则上应为最终收款方,至于针对非最终收款方,仅例外将「金融机构依金融管理法规办理之代理收付款项」、「便利商店业、超级市场业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之业别受各级政府委托代征收之规费等情形」纳入特约机构范围。

新法则扩大非最终收款方之特约机构范围至外送平台业者、出租车客运服务平台业者及停车服务平台业者,以因应消费者生活模式改变,并提升消费者使用电子支付帐户之便利及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