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于113年12月30日发布金管证投字第1130367069号函令,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4条第3项第3款,核准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下称「证券投顾业」)得接受客户委任办理家族办公室整合顾问业务。
所谓家族办公室整合顾问业务,系指证券投顾业与提供信托、财务、会计、法律、税务、慈善、教育服务等之专业人士或业者合作,协助客户进行以家业传承与财富传承为目的之顾问业务。
证券投顾业须向金管会申请核准后,始得办理此项业务。于执行业务时,应与委任人签订家族办公室整合顾问契约,并于每季终了后5个营业日前向投信投顾公会申报办理相关信息。
家族治理与企业传承,可透过家族宪章(family constitution)设置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明订家族办公室之职责,例如处理财富投资、税务管理、法律事务、慈善捐赠、私立学校办学、旅游规划等家族事宜 。其中,家族委任证券投顾业组成家族办公室时,应将家族宪章中相关事宜一并明订于家族办公室整合顾问契约,使家族宪章具备私法契约之拘束力,敦促家族成员与家族办公室人员确实遵守 ,以达家族永续发展之目标。
本次金管会许可证券投顾业者办理家族办公室业务,系采取「多家族办公室」(multi-family office)之模式 ,使证券投顾业得同时向不同家族提供服务,以扩大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