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账号暂停限制功能或径予关闭管理办法》之订定

2024-05-15

在当今全球化的金融体系中,洗钱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极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对于人头账户之监管与打击,许多国家纷纷立法订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我国的《洗钱防制法》。近期,法务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数字发展部颁布了《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账号暂停限制功能或径予关闭管理办法》并于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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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大为实习律师

在当今全球化的金融体系中,洗钱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极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对于人头账户之监管与打击,许多国家纷纷立法订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我国的《洗钱防制法》。近期,法务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数字发展部颁布了《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账号暂停限制功能或径予关闭管理办法》并于中华民国113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一、办法简介

《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账号暂停限制功能或径予关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是根据《洗钱防制法》中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所订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大致可将管理办法所规范之内容,简介如下:

(一)应受限制之行为人

依据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欲限制之人,即是将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之账户、向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或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申请之账号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经裁处告诫者(下称行为人)。

(二)应配合限制之机构、限制之方法与限制之期限

1.应配合限制之机构:

包含金融机构、虚拟通货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业。

2.限制之方法:

(1)对账号或帐户之功能进行暂停、限制或径予关闭

① 金融机构

每日转账及提领金额上限各为1万元、禁止使用网络银行、得拒绝其临柜交易以及应依《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等现行办法判断是否允许其开设新账户等等。(管理办法第5、6条)

② 虚拟通货平台

账号经结清后直接关闭,且应拒绝行为人开立新账号。(管理办法第7条)

③ 第三方支付服务业

除限制其不得使用虚拟账号之服务外,其持有之账号亦将受有下列限制:

行为人对于同一业者仅限开立一个账号、自然人于同一业者仅限代表一家法人、拨款天数不得短于交易请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额上限为2万元、每月累计收款金额上限为20万元等等,此外若有违反对于同一业者仅限开立一个账号之情形者,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应尽速结清该账号后,径予关闭。(管理办法第8条)

(2) 加强审查措施

①应将行为人视为高风险客户,进行加强确认客户身分及持续审查措施。

②发现有疑似洗钱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时,得于查证期间内,先予暂停账户、账号之全部或部分功能。(管理办法第9条)

3.限制之期限

自行为人受告诫之日起算五年,惟若于上述限制期间内,行为人再次无正当理由将自己或他人之账户或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受限制之期间将自期间届满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管理办法第4条)

二、行为人之救济手段

(一)若金融机构、虚拟通货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业依据管理办法对行为人之账户或账号做出限制,行为人之救济手段乃系对先前遭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机关所裁处之告诫进行行政救济程序,若行政机关撤销其所作之告诫处分,行为人方得以该处分已撤销为由主张解除其账户或账号所受之限制。

(二)惟若行为人之账号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类此处分者,应依其他法令优先办理(管理办法第10条)。故实际之救济方式,仍应依个案判断之。

三、结语

政府近年来展现了打击人头账户的决心,故从修法、执行等层面逐渐提升力道以达确实管制人头账户之目的。除了政府的努力外,金融机构、虚拟通货平台等业者也应注意相关法规之增订,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在第一线确实执行防制洗钱之程序。同时,大众也应注意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账户交给他人,以避免误触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