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的修正条文已于上个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今(113)年8月7日正式公布施行。根据该条文,上市柜公司应在章程中明订,须以年度盈余提拨一定比例,作为基层员工调整薪资或分派酬劳之用。但若公司尚有累积亏损,则应优先予以弥补。此外,前述调整薪资或分派酬劳的金额,亦可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扣除。
由于上市柜公司是推动台湾经济及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该法规要求其将公司获利及经济成长的成果更多地分享给基层员工。这不仅能激励基层员工、吸引并留住人才,还能对其他产业及公司产生示范作用,带来更广泛的正面影响。
为达到薪资透明化的目标,该条文两年前就已修正规定,上市柜公司应依主管机关规定,公开揭露公司薪资报酬政策、全体员工平均薪资及其调整情况、董事及监察人酬金等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正是希望通过薪资信息的公开透明,改善劳工低薪问题。为了因应法规的要求,相关事业单位应尽早检视基层员工薪资及酬劳分配机制,确保企业顺利运作,并在照顾基层员工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